(1) 无财产争议案件:普通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,不涉及财产的,根据案件性质、复杂程度、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,在4000—1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;外地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,代理费不低于5000元;
(2) 法律文书:代为撰写、修改、审查法律文书,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、难易程度、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,每份文书在500-5000元之间协商收费;
(3)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: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,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、使用目的、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,每份为1000-5000元之间协商收费。
(4) 律师调查: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。
民商服务
(1) 一审阶段
争议标的(计算基数) 计算比例
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%-8%但不少于¥5000元
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20万元以下部分5%-6%
3 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但在30万元以下部分4%-5%
4 争议标的在30万元以上但在40万元以下部分2%-3%
5 争议标的在50万元以上部分1%-2%
(2) 二审阶段
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(3) 再审(申诉)阶段
① 未曾代理一、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(申诉)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。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(4) 仲裁案件: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.5倍计算收取。
(5) 执行案件: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,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。
刑事案件
(1) 一审阶段:
① 侦查阶段(含检察院自侦):6000-18000元人民币;
② 审查起诉阶段: 6000-30000元人民币;
③ 审判阶段:8000-50000元人民币;
④ 代理刑事自诉、附带民事诉讼6000-60000之间协商收费(案件复杂程度、民事诉讼标的等)。
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、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,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。
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,交通费、住宿费、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,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,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。
(2) 二审阶段
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;
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;
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(3) 再审(申诉)阶段
① 未曾代理一、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(申诉)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,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,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。其他办案费用不变。
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,实际收费根据法律服务难易程度、标的适当调整。
附: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
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
案件受理费 |
||
离婚案件 |
每件50元至300元 |
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.5%交纳 |
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|
每件100元至500元 |
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 |
其他非财产案件 |
每件50元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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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争议案件 |
每件10元 |
|
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|
每件500元至1000元 |
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|
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 |
每件交纳100元 |
|
其他行政案件 |
每件交纳50元 |
|
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|
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|
|
财产案件收费(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) |
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|
每件交纳50元; |
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2.5%交纳 |
|
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2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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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.5%交纳 |
|
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|
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9%交纳 |
|
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8%交纳 |
|
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7%交纳 |
|
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6%交纳 |
|
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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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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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|
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|
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|
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|
每件交纳50元 |
|
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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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|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|
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1%交纳 |
|
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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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|
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|
每件交纳30元 |
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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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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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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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|
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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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|
每件交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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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|
每件交纳4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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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案件 |
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|
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 |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|
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|
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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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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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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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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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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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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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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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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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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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|